供水設施的產權劃分和維護
根據《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一條規定:城市供水設施 以貿易結算表為界,表前(含表)的供水設施,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;表后的用水設施,有用戶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。消防、園林、環衛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,由申建部門管理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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